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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
招商政策2025.06.02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条款 

(一)加大服务业招引力度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 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不超 过 5%、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其中,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文旅类、康养类项目,具体奖励政策由项 目主管部门在全域旅游、银发经济等产业发展政策中予以明确。 第 1 条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二)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2.支持主体上规上限。 

2.1 鼓励培育规上服务业企业。对首次升规纳统的规模以 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 奖励,其中对实现月度升规纳统的新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除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外,其他首次升规纳统的规模 以上服务业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2.2 培育商贸主体。对首次升规纳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在上半年 实现月度升规纳统的新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的奖励;个体 工商户经培育达到限上标准,并连续两年在库,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2.3 促进贸工联动。鼓励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促进制 造与商贸深度融合,在 2.2 款培育商贸主体政策的基础上,对 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在 3.2 款支持商 贸企业做大做强政策的基础上每年零售额增速高于 10%的, 对该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再给予为期两年、每年 1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3.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3.1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 年营收增幅在 15%及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营 收增幅在 15%及以上的,再给予 5 万元奖励;当年营收首次 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 8 万元、 15 万元、35 万元、80 万元奖励,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除 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外,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按照 50%享受。 

3.2 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当年发展规模给予 分类分档奖励。对批发业企业,营收同比增量每达到 2000 万 元且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增幅的奖励 0.4 万元;对零售业企 业,营收同比增量每达到 200 万元且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增 幅的奖励 2 万元;对住宿业企业,营收同比增量每达到 200 万元且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增幅的奖励 3 万元;对餐饮业企 业,营收同比增量每达到 200 万元且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增 幅的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并以当 年财政预算为限。 

3.3 鼓励限上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 经主管部门认定,每新增一家市外连锁门店,每店奖励 5 万元。 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 2、3 条由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按职责 负责兑现。 

(三)引导发展总部经济 

4.总部政策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 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 号)文件执行。 第 4 条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兑现。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5.鼓励企业示范创建。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杭州市 级相关荣誉(限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 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不高于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分档 给予奖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德市经济运行专班认 定。 第 5 条由市发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五)优化服务业要素保障 

6.加强用地支持。对重大服务建设项目,支持其申报列 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并予以用地保障。 

7.强化人才支持。对领军企业、头部企业,在当年予以一定的人才授权认定名额。 

8.强化金融支持。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免抵押、免担保,按前一年贡献度进行授信。 

第 6 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第 7、8条由市发改局负责兑现。 

二、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经营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房地产企业适用本市建筑业产业政策。

2.本政策的主体经营相关数据以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 统为依据。

3.本政策资金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本政策扶持项 目由项目主体向各条款责任部门申报,各责任部门负责初审, 审核结果报建德市经济运行专班审定后予以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信用记录差,存在欠薪欠资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 策。

5.各行业专项政策及补充性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经市经济运行专班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 

6.本政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建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建德市财政局 

                       建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建德市商务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