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 县十七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桐庐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 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 号)等 杭州市总部经济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 业,推动我县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构建桐庐特色总部经济体系, 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企业类型条件
符合桐庐县产业发展导向,在桐庐合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支持政策:
1.生产型总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持续稳定经营的生产型 企业及其控股企业。
2.服务业总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批发、零售、其他营利 性服务业、一般交通运输仓储业、其他交通业、信息传输业企业 及经认定的平台企业。
3.研发型总部。经部门联合审定,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学术探索的研究类型项目。
4.培育型总部。经杭州市投促局认定、部门联合审定,符合 一定条件的项目。
5.市级总部企业。经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认定公布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生产型总部企业。
1.鼓励扩大投资。按项目投产投用后,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 的 20%给予资金支持。
2.鼓励做大做强。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产值较上年增长, 按产值增量的 10%给予资金支持。
3.鼓励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县内一般水平,按当年 研发投入 15%给予资金支持。
4.开展综合评价。根据企业当年综合评价结果强化要素保障。
5.鼓励人才引进。当年每新增一名 E 类以上人才,给予 50 万 元资金支持。
(二)服务业总部企业。 对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发展情况给予资金 支持。
(三)研发型总部。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项目,给予最高不 超过研发投入的 20%的资金支持。
(四)培育型总部。 对经认定的项目,5 年内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1.鼓励扩大投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 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设备投入按不 超过 20%给予资金支持。
2.鼓励做大做强。对规模效益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当年发展 情况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3.鼓励研发投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当年研 发投入的 15%给予资金支持。
(五)市级总部企业。 对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 〔2024〕1 号)执行。
三、附则
1.存量、增量总部型企业认定,需由企业提出申报,经属地、 平台、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招管会审定,确定类型与具体条款后, 方可执行。
2.生产型总部企业、服务业总部企业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 现管理意见执行。
3.享受生产型、服务业、研发型、培育型总部经济政策的, 不再享受县级普惠政策(含上级奖补资金县级配套部分)。
4.生产型总部企业政策由县经信局负责实施,服务业总部企 业政策、市级总部企业政策由县发改局负责实施,研发型总部政 策由县科技局负责实施,培育型总部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实施。
5.本政策自 2025 年 4 月 26 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计算 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原《桐庐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细则(试行)》(桐总部办〔2023〕2 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变化的,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