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24〕1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总部经济在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 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 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 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领会习近平 总书记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厚植创新活力之城、 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的特色和优势,坚持高端化、数字 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本地培育、外部引进”“市场主导、 政府引导”的发展原则,加强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载体建设和高 层次人才集聚,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 理体系,搭建形成一批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载体,总部企业集聚 效应进一步显现。到 2027 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 明显提升,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鲜明杭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总部经 济中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打 造产业兴盛的新天堂提供重要支撑。
二、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市场主体登记在杭 州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杭州市外拥有 2 家及以上分支 机构,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的企业。
2.规模要求。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在杭注册或迁入杭 州的存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超过 10 亿元(含); 2022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的增量企业,上 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超过 5 亿元(含)。研发型总部、 上市企业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除外。
3.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 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10%的企业。
4.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台湾交易所、纳斯 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 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在杭的企业。
5.金融机构总部。符合基本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须超过 10 亿元(含)的持牌金融机构。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每 年组织开展一次总部企业认定,其中金融机构总部由市委金融办 牵头另行认定。
(三)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市发改委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 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评定“星级”总部企业,并颁 发标牌,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金融机构总部不参与“星级” 评定。
三、支持政策
(四)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总部 企业,予以梯度资金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 差额奖励。支持市级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 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浙江省属、杭州市属和各区、县(市) 属国有企业以及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行业企 业不享受星级培育奖励。
(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认定当 年实际支付租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 “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的,可按实际成交金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租房、购房补助政 策不能同时享受。
(六)创新发展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 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的, 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 院所、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各类技术创新载体,形成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在我市开展课题、项目研究的,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建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科研资助等。支持总部企业 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规定 予以补助。
(七)加强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支 持其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对成功列入的,予以用地保障。 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 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款。 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 有效落地。
(八)加强用能支持。鼓励总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以 光伏、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传统能源,引导企业节能增 效、产品提质升级、产业结构转型。对于在生产制造环节使用天 然气供热替代燃煤供热的总部企业,可适当给予支持。支持总部 企业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九)强化人才支持。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总部企业 予以支持,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 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 果,选树一批“杭州市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总部企业与高校、 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实训(实习) 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满足入(转)学基本条件的 前提下,各区、县(市)要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
(十)强化金融支持。总部企业完成股改、上市、并购重组 的,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 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 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 新总部经济金融产品,支持总部成员企业融资需求。
(十一)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市、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 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 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 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小客车增量指标;为总部企业小客车错峰出行提供一定的 便利化服务。
(十二)实施“招大引强”计划。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 沿技术动态,加强总部项目策划,建立总部企业招商清单,实施 项目首报首谈制和信息共享制。强化区、县(市)“一把手”招 商作用,科学制定境内外招商计划。建立总部企业招商工作评价 机制,对各区、县(市)总部企业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力度、招 引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科学运用到全市产业投资促进考核 中。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外资总部项目申 请省级奖励补助。
(十三)实施“杭商回家”计划。梳理全市“走出去”发展 总部企业清单,强化各区、县(市)政府安商、稳商、富商责任, 实施动态服务管理,推动杭商总部企业回杭兴业。
(十四)支持国际交流。鼓励创新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 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国籍 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符合条件需要临时入 境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和外籍客商提供口岸签证代转服务,入境 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相应事由签证。对需要在我市长期工 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 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开设总部企业出国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 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批签 发并完成制证。
(十五)加强载体建设。加大载体建设力度,进一步拓展总 部经济承载空间,强化高端资源要素集聚功能,引导总部企业向 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遴选一批总部经济发展好、重大总部项目 落地成效显著的区、县(市)建设市级总部经济集聚区,积极争 创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 造大走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新城(二期)、钱江 世纪城等核心区块,规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平台(总部社区)。
四、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区县为主”的工作体 系。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总部经 济发展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市区联动,压实区、县(市) 主体责任。各区、县(市)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 济的发展目标和推进举措,做好辖区内总部企业招引培育和服务 管理工作,并将辖区内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及 时报送市发改委。
(十七)加强跟踪监测。建立总部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总部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 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
(十八)加强财政保障。本意见支持政策第(四)项,由市 级和各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支持政策第(五)项 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在次年予以各区、县(市) 实际支出不超过 20%的补助;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在牵头部门现 有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安 排市本级承担的政策资金。
(十九)定期评估通报。市发改委应定期发布总部企业名单, 牵头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政策执行绩效评估,通报总部经济发展有 关情况。
(二十)加强监督核查。总部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 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区、县(市)应对已认定的 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定期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检查、 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报市发改委审定批准后,取消其 星级总部企业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称号被取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纳 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 人责任。
本意见自 6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由市发改委负责牵 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 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6 月 29 日